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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政策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17-12-08 17:08:43  信息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将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道保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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