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规定,现将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二)时段划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
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四)执行时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三)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2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