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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7-08-24 08:35:05  信息来源:  作者:
 

 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下同)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混入建筑垃圾5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混入建筑垃圾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混入建筑垃圾1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混入危险废物2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混入危险废物2吨以上5吨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混入危险废物5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受纳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受纳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受纳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5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2.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1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较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置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吨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吨以上5吨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丢弃、遗撒建筑垃圾5吨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出租、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倒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涂改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裁量标准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吨以下,个人500公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2.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吨以上5吨以下,个人500公斤以上1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吨以上,个人1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又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1吨以下,个人2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1吨以上2吨以下,个人2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2吨以上,个人50公斤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十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清扫服务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1)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清扫服务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1)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下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上8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8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上8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8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6.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11.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进行整改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2.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二)裁量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整改不到位的,处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50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处1万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罚款; 
2.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500公斤以上1吨以下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人个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1吨以上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再次发现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发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发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整改不到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二)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罚款;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1倍罚款。   
二十五、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一)法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二)裁量标准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1)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生物品的设施的 
(1)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1)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三条: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二)裁量标准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1)设置、张贴小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置、张贴中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1)参加人数10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参加人数100以上30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1)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影响生态和景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生态和景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生态和景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一)法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二)裁量标准 
1.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较轻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2.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较重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3.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三十、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属于情节轻微,并主动补办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罚款; 
2.已停止施工,期限内补办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罚款; 
3.期限内拒不办理许可证,又不停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罚款。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开山、采石、建坟;损坏文物古迹;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二)开山、采石、建坟等;(三)损坏文物古迹;(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二)裁量标准 
1.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1万元罚款; 
2.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3万元罚款; 
3.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罚款。 
三十二、在风景名胜区开办工矿企业,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二)裁量标准 
1.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三十三、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罚款; 
2.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罚款; 
3.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罚款。 
三十四、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损坏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树木的,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损坏绿化设施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损坏树木花草的 
(1)损坏树木花草较轻的,处以赔偿费1倍的罚款; 
(2)损坏树木花草较重的,处以赔偿费2的罚款; 
(3)损坏树木花草严重的,处以赔偿费3倍的罚款。 
2.擅自修剪树木的,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 
(1)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3.擅自砍伐树木的 
(1)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下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的罚款; 
(2)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的,处以树木赔偿费4倍的罚款; 
(3)擅自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赔偿费5倍的罚款。 
4.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1)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1株的,处以每株2万元的罚款; 
(2)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2株的,处以每株2万元的罚款; 
(3)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2株以上的,处以每株3万元的罚款。 
5.损坏绿化设施的 
(1)损坏绿化设施较轻的,处以赔偿费1倍的罚款; 
(2)损坏绿化设施较重的,处以赔偿费2倍的罚款; 
(3)损坏绿化设施严重的,处以赔偿费3倍的罚款。 
三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擅自占用绿地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绿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占用绿地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2.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3.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三十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或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属于情节轻微,并主动补办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已停止排放,期限内补办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期限内拒不办理许可证,又不停止排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危害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四十二、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2.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十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2.擅自堆放、遗撒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擅自丢弃、倾倒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十七、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10日以内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十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未造成危害,限期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整改不到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未造成危害,限期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二)裁量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涉及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涉及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涉及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五十二、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2.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涉及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裁量标准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发现有2处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现有2处以上5处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现有5处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道路施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施工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道路施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有1处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2处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有2处以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开挖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开挖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开挖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超出的位置、面积、期限有一个在原批准的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的位置、面积、期限有一个在原批准的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的位置、面积、期限有一个在原批准的2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1)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1)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行驶50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行驶超过50米的,每超过1米加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损坏城市道路的,处2万元罚款。 
10.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超过5吨的,每超过1吨,加处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损坏城市道路的,处2万元罚款。 
11.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超高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高度规定0.5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超过高度规定0.5米以上1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3)超过高度规定1米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城市道路或市政设施的,处2万元罚款。 
12.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超长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长度规定零点五米以下的,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2)超过长度规定零点五至一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3)超过长度规定一米以上的,处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4)损坏城市道路或市政设施的,处二万元罚款。 
1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5000元罚款; 
(2)在桥梁上试刹车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桥梁或城市道路损坏的,处2万元罚款。 
1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尚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2万元罚款。 
1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面积(多块的合计)在2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处5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16.其他损害、侵占城市主要道路的 
(1)损害、侵占城市主要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损害、侵占城市主要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损害、侵占城市主要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擅自设置城市雕塑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二)裁量标准 
1.进行整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超出污水排放标准的污水,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进行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超过正常或规定照明能耗标准2%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正常或规定照明能耗标准3%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正常或规定照明能耗标准4%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裁量标准 
1.进行整改,未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2.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较重损坏的,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使其不整改或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严重重损坏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裁量标准 
1.违反第1.2.3项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2.违反第4.5.6.7.8项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二)裁量标准 
1.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的警告; 
2.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3 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4 万元罚款; 
4.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 万元罚款。 
六十一、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裁量标准 
1.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1)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的,处2万元罚款; 
(2)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3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环境危害的,处4 万元罚款; 
(4)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 万元罚款。 
2.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营业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营业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营业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800 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4)营业面积在800 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六十二、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的,处5000元罚款; 
(2)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危害的,处2万元罚款。 
2.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1)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的,处50元罚款; 
(2)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00罚款;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50元罚款; 
(4)造成环境危害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三、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2.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环境危害的,处4万元罚款; 
4.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5万元罚款。 
六十四、施工工地周边未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的;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日产日清的;装卸车凌空抛撒的;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的;采用现场搅拌,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拆迁造成扬尘,未随拆随洒水的;在道路上施工未实行封闭式作业的;施工弃土、废料未及时清运的;堆放施工弃土、散料未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应当统筹设计、科学施工、合理限定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裁量标准 
1.当事人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的,处3000元罚款; 
2.当事人当年内再犯的,处1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危害的,处2万元罚款。 
六十五、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裁量标准 
 1.有上述行为之一,未造成损害的,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六十六、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一)法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二)裁量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1)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1)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1)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二)裁量标准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十八、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二)裁量标准 
1.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三至五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二)裁量标准 
1.违反第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4倍的加价水费,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违反第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倍的加价水费,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违反第3.4项的,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5倍的加价水费,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十、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2.造成不良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2.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2.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七十六、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标准 
1.限期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2.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七十八、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 
2.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七十九、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用户处200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用户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一、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不按规定的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不按规定的燃气气种经营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既不按规定的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又不按规定的燃气气种经营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八十二、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裁量标准 
1.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未供气3天以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供气7天以内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供气7天以上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抵押、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倒卖、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调整供气量,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累计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达50吨以下或5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累计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达5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累计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达100吨以上或1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储存燃气100公斤以下或者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储存燃气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储存燃气500公斤以上或50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2000元以上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八十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非法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销售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四、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五、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裁量标准 
1.违反第1.2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3.4.5.6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7.8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裁量标准 
1.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侵占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毁损市政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毁损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八、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既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九、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限期改正的,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小区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处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液化气站、市政配套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处2万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压缩天然气企业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处3万元罚款。 
九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给予警告,责令其10日内整改完毕。 
九十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未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 
2.给用户造成较轻损失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3.给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九十三、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给超残液量标准的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充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整改不到位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九十四、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裁量标准 
1.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整改不到位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罚款; 
3.逾期不整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罚款。 
九十五、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未造成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罚款; 
2.造成事故,无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3.造成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九十六、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限期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九十七、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一)法定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二)裁量标准 
1.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1)出租、借用《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1)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万元以上的,吊销《贤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1)发生燃气事故无人员伤亡或损失财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燃气事故伤1人或损失财产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燃气事故死亡1人或损失财产价值2万元以上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1)移动1处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移动2处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移动2处以上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八: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二)裁量标准 
1.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1)涉及产品价值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1)聘用1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聘用2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聘用2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九、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一)法定依据 
《城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裁量标准 
1.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1)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安装、维修业务3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1)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安装、维修业务5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一、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 
(一)法定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东营市油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30号)
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09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一、规章制度类
(一)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罚款:
(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六万元罚款。
(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六万元罚款。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二)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按下列标准罚款:
(1)违反第二十九条,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2)违反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3)违反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4)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2.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一千元罚款。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八百元罚款。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一千元罚款。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八百元罚款。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八百元罚款。
(四)移动、拆除管道的,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或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
1.法律规定。《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移动、拆除管道的,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或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移动、拆除管道,情节较轻的,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2)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爆破、开山或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通知管道企业的
1.法律规定。《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通知管道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建设单位和个人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六)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的
1.法律规定。《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执行标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的,处三万元罚款。
(2)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小化工厂的,处三万元罚款。
(3)非法设立原油收购站(点),收购原油数量三吨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收购原油数量三吨至五吨的,处二万元罚款;收购原油数量五吨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七)阻挠、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的
1.法律规定。《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阻挠、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情节较轻的,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三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处五万元罚款,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二、行政许可类
(一)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施工作业的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处五万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经依法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处五万元罚款。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处五万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东营市盐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非法生产加工盐产品
(一)法律规定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3.《山东省运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二)执行标准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加工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二)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生产数量在一吨以下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一倍罚款;
(2)生产数量在一吨以上五吨以下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数量在五吨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生产、加工设施,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盐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生产、加工数量在一吨以下的,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一倍罚款;
(2)生产、加工数量在一吨以上五吨以下,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加工数量在五吨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食盐
(一)法律规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第十七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二)执行标准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加工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二)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三)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
①违法经营食盐数量五十公斤以下的,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一倍罚款;
②违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的,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③违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一百公斤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
①违法经营食盐数量五公斤以下的,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一倍罚款;
②违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的,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③违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假劣食盐
(一)法律规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 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卤水、苦卤;(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二)执行标准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加工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或者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销售盐产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对于非法加工的,责令停止加工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加工不合格碘盐数量在一吨以下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一倍罚款;
(2)加工不合格碘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五吨以下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加工不合格碘盐数量在五吨以上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加工不合格碘盐五吨以上且再次被查获的,对加工企业由山东省盐务局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对于非法批发的,责令停止批发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批发数量在二十公斤以下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一倍罚款;
(2)批发数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批发数量在一百公斤以上的,处该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批发不合格碘盐一百公斤以上且再次被查获的, 对批发企业,由山东省盐务局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对于非法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违法销售食盐数量在五公斤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销售食盐数量在五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销售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销售食盐数量在一百公斤以上一吨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违法销售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规购销盐产品
(一)法律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二)执行标准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销售盐产品或者将盐产品擅自转卖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购进的食盐及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数量在五公斤以下的,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一倍罚款;
(2)数量在五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的,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非法运输食盐
(一)法律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
(二)执行标准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和其他用盐,或者未携带随车货运单运输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运输的盐产品,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或者无随车货运单运输:一是重复使用准运证或者随车货运单;二是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准运证或者随车货运单;三是准运证或者随车货运单及随车同行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与实际到货地不符的。
1.无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①违法运输食盐数量在一百公斤以下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一倍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②违法运输食盐数量在一百公斤以上一吨以下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二倍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③违法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三倍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无准运证擅自运输其他用盐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①违法运输盐产品数量在五吨以下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运输盐产品数量在五吨以上,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无随车货运单擅自运输两碱工业用盐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①违法运输盐产品数量在二十吨以下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②违法运输盐产品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或者再次被查获的,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六、非法开采利用盐资源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 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执行标准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开发初期,未投入生产的,责令限期停止开发;
2.已投入生产的,责令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3.已投入生产,责令后继续开发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七、扰乱盐场生产秩序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取土、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执行标准
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小盐田及其它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等,对盐业生产未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小盐田及其它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等,对盐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3.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小盐田及其它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非法生产销售食盐包装物、标识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盐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管理。
(二)执行标准
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印制或者购销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制作、使用的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处置证件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复核。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通行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执行标准
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随车货运单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相应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裁量标准如下:
1.出租、抵押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
2.转让、买卖或者伪造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
3.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应证书,并处三万元罚款。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九、《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令)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十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十四、《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十五、《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十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十七、《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3号)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十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四部分   职业卫生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标准  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4.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5.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6.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2.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3.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4.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
5.对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项以上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执法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1项情况的,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2项情况的,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3项以上情况的,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执法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十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 有3处以上5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有5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台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2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3.有5台以上10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有10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八)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1个年度内首次查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五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九)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未为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
 3.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的罚款;
4.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3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 3件(辆、台)以上5件(辆、台)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五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的罚款;
3. 5件(辆、台)以上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使用1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 使用2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的罚款;
 3. 使用3台(套、种)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的罚款;
 4. 使用4台(套、种)以上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标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法。
(二十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3.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1个年度内首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2.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1个年度内再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3.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4.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执法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经检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经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十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对1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未对2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的罚款;
3.未对3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4.未对4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5.未对5处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的罚款;
6.未对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十八)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九)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单位但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的罚款;
2.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的罚款;
3.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十)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现场进行一般性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现场有1项风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六千元的罚款;
3.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现场有1项以上风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的罚款;
2.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的罚款;
3.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的罚款;
4.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执法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员工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员工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的罚款;
3.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员工人数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的罚款;
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员工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十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3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2.与3-9名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四万元的罚款。
3.与10-29名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六万元的罚款。
4.与3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三十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绝、阻碍进入生产区域监督检查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拒绝、阻碍提供安全管理管理资料的,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拒绝、阻碍进入厂区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五)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三十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执法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三十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9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执行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执行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三)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执行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四)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执行标准: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4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五)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执行标准: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4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执行标准: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4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七)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执行标准: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4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八)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执行标准:1.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40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九)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执行标准:
1、 对事故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十)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执行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与应提取差距10%以下的或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次的处1万元罚款,并处法人5000元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与应提取差距20%以下的或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4次的,处2万元罚款,并处法人75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与应提取差距30%以下的或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4次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并处法人1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与计划使用经费差距10%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并处法人5000元罚款;
2、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与计划使用经费差距10%-30%的处2万元罚款,并处法人7500元罚款;
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与计划使用经费差距30%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并处法人1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与计划使用经费差距10%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并处法人5000元罚款;
2、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与计划使用经费差距10%-30%的处2万元罚款,并处法人7500元罚款;
3、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与计划使用经费差距差距30%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并处法人1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与应投入资金差距10%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并处法人5000元罚款;
2、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与应投入资金差距10%-30%的处2万元罚款,并处法人7500元罚款;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与应投入资金差距30%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并处法人1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1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2-3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4次及4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1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2-3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4次及4次以上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1次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2-3次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一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4次及4次以上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2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发现2-3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发现4处及4处以上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1处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故意提供2-3处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故意提供4处及4处以上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所涉及2条以下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所涉及3-5条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所涉及6条以上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企业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企业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企业生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处1万元的罚款;
2、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执行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协议中存在1处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在协议中存在2-3处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3万元的罚款;
3、在协议中存在4处及4处以上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协议中存在1处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在协议中存在2-3处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7万元的罚款;
3、在协议中存在4处及4处以上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违法所得10-30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且违法所得10-30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且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1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2-3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5万元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3人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十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1个月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500元的罚款。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2个月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执行标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事实1个月以内的,并处5000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事实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并处7500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事实2个月以上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事实1个月以内的,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事实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且违法事实2个月以上的,对有关人员处1万千元的罚款。
(十八)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事实发生1个月以内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的罚款。 
2、违法事实发生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的罚款。 
3、违法事实发生2个月以上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十九)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事实发生1个月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事实发生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500元的罚款; 
3、违法事实发生2个月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事实发生1个月以内的,对有关人员处5000的罚款;
 2、违法事实发生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对有关人员处7500元的罚款;
3、违法事实发生2个月以上的,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执行标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2.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3.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对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类处1万元的罚款;发现2类处2万元的罚款;发现3类及3类以上处5万元的罚款;
2、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类处1万元的罚款;发现2类处2万元的罚款;发现3类及3类以上处5万元的罚款;;
3、对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类处1万元的罚款;发现2类处2万元的罚款;发现3类及3类以上处5万元的罚款;;
4、对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类处1万元的罚款;发现2类处2万元的罚款;发现3类及3类以上处5万元的罚款;
5. 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的罚款;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处5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处1万元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2万元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3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的,处1万元罚款;
2、未承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安全培训费用的,处2万元罚款;
3、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3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执行标准:
1、有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有3人及3人以上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执行标准:
1、教育培训比例不足100%或3人以下未被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教育培训比例不足75%或3人以上5人以下未被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教育培训比例不足50%或5人以上未被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执行标准:
1、编造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编造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编造5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
1、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名册不全的,处2500元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不全的,处50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记录不全的,处7500元罚款;
4、没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记录的,处10000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3人以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4人以上7人以下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仟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8人以上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给于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1个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1个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每增加1个,罚款额增加20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10个以上(含10个)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10个以上(含10个)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按开始使用至被发现违法行为不超过1个月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按开始使用至被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计算,使用时间每增加1个月,罚款额增加200元;
3、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执行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的罚款;
2.2次以上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如实报告的,处2万元的罚款;
3.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2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的罚款;
3.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执行标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2. 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 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一)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迟报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1)迟报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迟报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3)迟报事故为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4)迟报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漏报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1)漏报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漏报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5%的罚款;
(3)漏报事故为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4)漏报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一般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在较大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3、在重大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4、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其中1种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每增加一种行为,再增加2%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死亡人数1人,或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2、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死亡人数2人的,处45万元罚款;
3、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4.5万元罚款; 
4、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0万元,增加4万元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死亡人数3人,或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处50万元罚款;
2、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9.5万元;
3、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1万元;
4、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0万元,罚款增加9000元。
5、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死亡人数6人,或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的,处70万元罚款;
2、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9.5万元;
3、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1.5万元;
4、无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0万元,罚款增加1.4万元;
5、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死亡人数1人,或者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处 2万元罚款;
2、死亡人数2人的,处4.5万元罚款;
3、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35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0万元,罚款增加3500元。
(八)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死亡人数3人,或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处5万元罚款;
2、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8000元;
3、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12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00万元,罚款增加1.5万元。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未全部备案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2、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2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3、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3处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1个科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2个科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3、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3个科目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有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2、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有2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3、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有3处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4、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情况有1处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1000元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情况有2处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2000元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情况有3处及以上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五)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30%学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50%学时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80%学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缺少30%实习时间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缺少50%实习时间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缺少80%实习时间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十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4万元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处15000元罚款;
1、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15000元罚款;
3.发现3人及3人以上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名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 发现2名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15000元的罚款;
3. 发现3名及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 发现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处15000元的罚款;
3. 发现3名及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处4万元罚款;
4.投资1亿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
2.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处3万元罚款;
3.以货币,或者以其他物品替代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小型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中型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4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3、大型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处1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7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4、特大型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部分装置或场所未进行安全评价,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安全评价逾期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3、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执行标准: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类项目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化工类项目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3、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类项目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小型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中型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4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3、大型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15000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7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4、特大型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执行标准:以该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当地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数据计算其销售收入为标准,
1.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 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增加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增加1万元。
3.罚款最高额,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1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不超过5万元。
(十四)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执行标准: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人数为1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人数每增加1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增加2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增加1000元。
     3.罚款最高额,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超过1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不超过5万元。
(十五)法律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四、《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处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直接经济损失每减少10万元,所处罚款减少200元,最少不少于500元;逾期未改正的,所处罚款减少2000元,最少不少于2000元。
(三)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一般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二)较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三)重大事故的,处25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五、《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资金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使用资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使用资金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执行标准: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三)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人员5人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使用人员5人以上10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使用人员10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单位或者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高危单位或者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其他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3、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高危单位或者5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小型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中型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3、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处1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8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8000万元罚款。;
4、特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小型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处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2、中型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60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5000元罚款;
3、大型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处15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28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8000万元罚款;
4、特大型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
十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7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5仟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7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5仟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7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5仟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7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5仟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7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5仟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处3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处3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处1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处1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处2万元的罚款。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2.有违法所得且在1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有违法所得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逾期未改正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处80万元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使用2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3.使用3种及3种以上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营1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经营2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3.经营3种及3种以上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处及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5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的,处1万元罚款;
2.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罚款;
3.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5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种以上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5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种以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5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罚款;
2.经营2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罚款;
3.经营3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5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处1万元罚款;
2.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
3.既未设专人负责管理,也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5万元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处1万元罚款;
2.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
3.既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也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5万元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处以上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
(十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7万元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有1次未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发现有2次未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7万元罚款;
3. 发现有3次以上未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有1次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发现有2次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7万元罚款;
3.发现有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7万元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9万元罚款。
4.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7万元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7万元罚款;
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处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7万元罚款;
3. 有3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3.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处7万元罚款;
3.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三十)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十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4万元的罚款。
3.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3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4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3、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且无理取闹的,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并处2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并处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并处1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的并处2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并处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的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未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并处1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并处2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并处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并处1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并处20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并处2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并处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并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2-4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并处1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1万元罚款;
2、2-4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3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2-4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并处1万元罚款;
2、2-4处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并处3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并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2-4处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并处5000元罚款;
2、2-4处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并处15000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并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并处5000元罚款;
2、2-4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并处15000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并处3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并处5000元罚款;
2、缺少2-4项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并处15000元罚款;
3、缺少5处以上含5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并处3万元罚款;
4、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处3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并处5000元罚款;
2、2-4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并处15000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告知的并处5000元罚款;
2、2-4处未告知的并处15000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告知的并处3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开展的并处5000元罚款;
2、2-4处未开展的并处15000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开展的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项隐患拒不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2-5项隐患拒不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3、5项以上隐患拒不整改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执行标准:参照《安全生产法》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行标准:
1、1处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2个月;
2、2-4处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4个月;
3、5处以上(含)处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6个月。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处50万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处50万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处30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处50万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处50万罚款。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并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并处10万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处50万罚款。
(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申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处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1万元罚款;
2、2-4处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15000元罚款;
3、5处以上含5处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含)至3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处3万罚款。
(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罚款;
    3、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4、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1万元罚款。
    3、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4、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珐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3次以上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执行标准:参照《安全生产法》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2根管道(含)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罚款;
2、3-5根管道(含)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
3、6-8根管道(含)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罚款;
4、9-11根管道(含)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罚款;
5、12-14根管道(含)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罚款;
6、15根管道(含)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2处(含)以下未设置的处1万元罚款;
2、3-4处(含)未设置的处2万元罚款;
3、5-6处(含)未设置的处3万元罚款;
4、7-8处(含)未设置的处4万元罚款;
5、9处(含)以上未设置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2处(含)以下未设置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3-4处(含)未设置的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5-6处(含)未设置的处1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7-8处(含)未设置的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9处(含)以上未设置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2处(含)以下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的处1万元罚款;
2、3-4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的处2万元罚款;
3、5-6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的处3万元罚款;
4、7-8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的处4万元罚款;
5、9处(含)以上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处(含)以下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仍拒不整改的处5万元罚款;
2、3-4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仍拒不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3、5-6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仍拒不整改的处7万元罚款;
4、7-8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仍拒不整改的处8万元罚款;
5、9-10处(含)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仍拒不整改的处9万元罚款;
6、11处(含)以上未设置或者未进行检测、维护仍拒不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缺少1个环节工作的处1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缺少2个环节工作的处3万元罚款;
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缺少3个环节工作的处5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缺少1个环节工作并拒不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缺少2个环节工作并拒不整改的处8万元罚款;
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缺少3个环节工作并拒不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2根管道(含)以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5万元罚款;
2、3-5根管道(含)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6万元罚款;
3、6-8根管道(含)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7万元罚款;
4、9-11根管道(含)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8万元罚款;
5、12-14根管道(含)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9万元罚款;
6、15根管道(含)以上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10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次未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5000元罚款;
2、2次未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7000元罚款;
3、3次(含)以上未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次未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并拒不整改的处1万元罚款;
2、2次未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并拒不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
3、3次(含)以上未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并拒不整改的处5万元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8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8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8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8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1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1万元罚款;
2、涉及2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2万元罚款;
3、涉及3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3万元罚款;
4、涉及4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4万元罚款;
5、涉及5种产品以上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5万元罚款;
6、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5万元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1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5万元罚款;
2、涉及2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6万元罚款;
3、涉及3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7万元罚款;
4、涉及4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8万元罚款;
5、涉及5种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处9万元罚款;
6、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缺少1-2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2、缺少3-4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
3、缺少5项以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3万元罚款;
4、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的,处3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缺1项的,处1万元罚款;
2、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缺2项的,处2万元罚款;
3、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缺3项的,处3万元罚款;
4、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期1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1万元罚款;
2、超期2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2万元罚款;
3、超期3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1-2项不如实填报的,处1万元罚款;
2、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3-4项不如实的,处2万元罚款;
3、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5项以上不如实填报的,处3万元罚款;
4、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处3万元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1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罚款;
2、对2-4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7万元罚款;
3、对5种及以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设置1台安全设施、设备或者1-2台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罚款;
2、未设置2-4台安全设施、设备或者3-4台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7万元罚款;
3、未设置5台以上安全设施、设备或者5台以上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10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罚款;
2、未将1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7万元罚款;
3、未将2种以上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0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期1个月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5万元罚款;
2、超期2个月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7万元罚款;
3、超期3个月以上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10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1项不符合规定的,处5万元罚款;
2、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2项不符合规定的,处7万元罚款;
3、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3项不符合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2-4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5处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1台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5万元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2-4台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7万元罚款;
3、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5台及以上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10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收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收入3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1项的,处2000元罚款;
2、涉及2项的,处6000元罚款;
3、涉及3项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二、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涉及1项的,处1万元罚款;
2、涉及2项的,处2万元罚款;
3、涉及3项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且超量低于1倍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且超量1倍及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收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收入3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缺1项的,处1万元罚款;
2、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缺2项的,处2万元罚款;
3、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缺3项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4、未申请或未提交材料的,处3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增加1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
2、增加2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2万元罚款;
3、增加3种及以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1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
2、涉及2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2万元罚款;
3、涉及3种及以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改变工艺技术涉及1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
2、改变工艺技术涉及2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2万元罚款;
3、改变工艺技术涉及3种及以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罚款;
    3、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4、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1万元罚款。
    3、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4、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并处4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1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并处16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并处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4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并处5万元罚款。
 
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种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2000元罚款;
2、2种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6000元罚款;
3、3种以上(含)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3万元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种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1万元罚款;
2、2种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2万元罚款;
3、3种以上(含)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3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档案中缺少1种化学品的,处2000元罚款;
2、档案中缺少2种化学品的,处6000元罚款;
3、档案中缺少3种以上(含)化学品的,处1万元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档案中缺少1种化学品的,处1万元罚款;
2、档案中缺少2种化学品的,处2万元罚款;
3、档案中缺少3种以上(含)化学品的,处3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1项的,处2000元罚款;
2、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2项的,处6000元罚款;
3、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3项的,处1万元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1项的,处1万元罚款;
2、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2项的,处2万元罚款;
3、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3项的,处3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伪造、篡改1项数据的,处1万元罚款;
2、伪造、篡改2项数据的,处2万元罚款;
3、伪造、篡改3项以上(含)数据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鉴定1种产品的,处1万元罚款;
2、鉴定2种产品的,处2万元罚款;
3、鉴定3种产品以上(含)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一)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执行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执行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执行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执行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执行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矿山安全法》
(一)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执行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执行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执行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执行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六)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八)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万元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且态度恶劣,出现暴力抗法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1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的罚款;
3.发现2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1万元的罚款;
4.发现3人以上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已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执行的,处5000元的罚款。
2.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处1万元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一)法律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2.损坏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3. 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开山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3万元的罚款; 
3.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2.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3.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堆放大宗物资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2.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3.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对个人处1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的罚款;
4.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2.有2项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的罚款; 
3.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一)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执行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的罚款;
3. 欺骗、隐瞒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执行标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二)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逾期不足一个星期的,处1万元罚款;
2、逾期一个星期至二个星期的,处2万元罚款;
3、逾期二个星期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逾期不足一个星期的,处1万元罚款;
2、逾期一个星期至二个星期的,处2万元罚款;
3、逾期二个星期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作业不足一个星期的,处1万元罚款;
2、作业一个星期至二个星期的,处2万元罚款;
3、作业二个星期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处9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十)法律法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对进行一般风险作业的,处1万元罚款;
2、对进行一种风险作业的,处2万元罚款;
3、对进行二种以上风险作业的,处3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止整顿。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协议内容缺少1-3项的,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协议内容缺少4-7项的,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罚款;
3.未签订协议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检查或者考核内容不全的,处1万元罚款;
2、检查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处2万元罚款;
3、未进行检查或者考核的,处3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不到位的,处1万元罚款;
2、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未进行管理的,处2万元罚款;
3、未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未进行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技术交底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处1万元罚款;
2、技术交底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和无效的,处2万元罚款;
3、未技术交底或者提供资料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对挪用1笔安全资金的,处1万元罚款;
2、对挪用2-3笔安全资金的,处2万元罚款;
3、对挪用4笔以上安全资金的,处3万元罚款。
(2)执行标准: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未对1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未对2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未对3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4、未对4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未对5处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罚款;
6、未对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对10%以下的项目部未进行管理的,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10%-50%的项目部未进行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对50%以上的项目部未进行管理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对作业不足7天的,处1万元罚款;
2、对作业8-14天的,处2万元罚款;
3、对作业15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职业卫生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2、已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已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10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缺2项以下的的,处2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缺3项及以上的的,处5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处10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均未按照规定公布的,处2万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均未按照规定公布的,处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均未按照规定公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2万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一般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2万罚款
2、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较重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5万元罚款。
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严重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10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6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8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6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8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8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5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6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处7万元罚款;
4、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万元罚款;
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导致疑似或确认职业病人漏诊的,处9万元罚款;
6、有上述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6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8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倍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12万元罚款;
4、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5、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倍以上的,处18万元罚款;
6、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十六)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提供的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8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12万元罚款;
4、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5万元罚款;
5、用人单位既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又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8万元罚款;
6、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十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8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10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12万元罚款;
4、用人单位上述设备、设施、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罚款;
5、有两项或以上违法行为的,处18万元罚款;
6、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十八)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8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1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15万元罚款;
6、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十九)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
2、有2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5万元罚款。
3、有3人及3人以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 20万元罚款。
(二十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2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罚款;
4、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次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罚款。
2、有2次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罚款。
3、有3次及3次以上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1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5万元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1人以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10万元罚款。
3、隐瞒、伪造、篡改、毁损1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处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15万元罚款。
4、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承担1名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10万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承担2名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15万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承担3名及3名以上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六)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30万元罚款。
(二十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30万元罚款。
  (二十八)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30万元罚款。
  (二十九)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罚款。
2、使用2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0万元罚款。
3、使用3套及3套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30万元罚款。
(三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15万元罚款。
2、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25万元罚款。
3、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产生职业病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三十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20万元罚款;
4、因上述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三十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8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12万元罚款;
4、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15万元罚款;
5、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18万元罚款;
6、有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7、因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从业人员职业中毒的,处30万元罚款;
8、因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处30万元罚款。
(三十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因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导致从业人员职业中毒的,处20万元罚款。
3、因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导致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处30万元罚款。
  (三十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1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20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2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30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3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40万元罚款。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4名及4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8000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处1.2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 1.5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 1.8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2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2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10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10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6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10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10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10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10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处10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3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6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处10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7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9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六)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十七)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十八)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十九)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一)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 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二)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三)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四)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五)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六)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30万元罚款。
(二十七)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30万元罚款。
(二十八)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的,处8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的,处1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的,处12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通风装置的,处10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通风装置的,处15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通风装置的,处20万元罚款;
(7)有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8)因上述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二十九)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30万元罚款。
(三十)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30万元罚款。
(三十一)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30万元罚款。
(三十二)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 30万元罚款。
(三十三)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处30万元罚款。
(三十四)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一般损害的,处20万元罚款;
(2)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较大损害的,处40万元罚款;
(3)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50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20万元罚款。
(三十六)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5000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8000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1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弄虚作假的,处5万元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一)法律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3万元罚款。
 
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处1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2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计划,但落实专项经费不足的,处1万元罚款;
2、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计划,但未落实专项经费的,处2万元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计划和未落实专项经费的,处3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指使1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2.指使2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2万元罚款;
3.指使3人及3人以上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3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如实提供1项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罚款;
2.未如实提供2项文件、资料的,处2万元罚款;
3.未如实提供3项及3项以上文件、资料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1种职业危害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1万元罚款;
2.对2种职业危害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2万元罚款;
3.对3种及3种以上职业危害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承担1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1万元罚款;
2.不承担2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2万元罚款;
3.不承担3名及3名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10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7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9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10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 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万元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万元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5000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8000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1万元罚款。
(4)一般职业危害企业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罚款;
(5)较重职业危害企业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罚款;
(6)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弄虚作假的,处5万元罚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3次以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3次以上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3次以上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3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开展业务的的,处2000元罚款,已开展业务的,处1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2.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开展业务的的,处5000元罚款,已开展业务的,处2万元罚款;
3. 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开展业务的的,处10000元罚款,已开展业务的,处 3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3次以上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擅自更改、简化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已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 擅自更改、简化二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已造成损失的,处以上2万元罚款;
3. 擅自更改、简化三项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已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隐瞒一项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2. 隐瞒二项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 隐瞒三项及以上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造成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1万元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3000元罚款;
2、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三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2万元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 6000元罚款;
3、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四个及四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罚款。
 
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已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
3、已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对建设单位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对建设单位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建设单位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1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2-3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3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2-3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数在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数在3-6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数在6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存在1种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存在2-3种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30%-8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存在3种以上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8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存在1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存在2-3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存在3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生产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1-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生产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供应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供应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1-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供应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6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销售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销售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销售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储存货物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储存货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储存货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在10天以内的,处0.5万元罚款。
2、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在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在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时间在10天以内的,处0.5万元罚款。
2、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时间在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时间在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
2、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2、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3、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十三)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2、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3、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十四)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2、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3、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十五)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案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涉案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涉案产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十六)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执行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30%以上50%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上100%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2、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2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3、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3处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1个科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2个科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3、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3个科目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有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2、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有2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3、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有3处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4、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情况有1处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1000元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情况有2处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2000元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情况有3处及以上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五)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30%学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50%学时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80%学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缺少30%实习时间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缺少50%实习时间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缺少80%实习时间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1万元罚款;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万元罚款。
3.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3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3万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1万元罚款;
2.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罚款;
3.涂改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罚款。
4.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3.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执行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执行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执行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执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执行标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执行标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执行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执行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执行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执行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5000元罚款;
2.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罚款。
3.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执行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执行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执行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执行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2万元罚款。
(十四)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执行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执行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2、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3、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4、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5、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执行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1个项目3次及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3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2.5万元罚款。
(3)发现3个及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执行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3万元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2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2.5万元的罚款。
(2)发现3次及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罚款;
2.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罚款。
3.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l万元罚款;
2.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2万元罚款;
3.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罚款;
2.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2万元罚款;
3.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处1万元罚款;
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处2万元罚款;
3.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2.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万元罚款。
3.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后果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执行标准:暂停资质半年,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有1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2.发现有2次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罚款;
3.发现有2次以上拒绝或者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款1万元;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面积在5-10平方米的,处罚款2万元;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款3万元;
    (二)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可靠但不在在用状态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 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投资额5000万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投资额5000万至1亿的,处1.5万元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投资额1亿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数1人(次)的,处罚款1万元;
2、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数2人(次)的,处罚款1.5万元;
3、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数3人(次)及以上的,处罚款2万元;
(七)法律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数1人的,处罚款1万元;
2、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数2人的,处罚款1.5万元;
3、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数3人及以上的,处罚款2万元;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一)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执行标准:给予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2-4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5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执行标准:给予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为1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为2-4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本规定为5名以上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执行标准:给予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对1名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对2-4名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本规定对5名以上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执行标准:给予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但未定期进行演练的,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有限空间作业辨识不充分的,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已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单位及时更新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或者未提出防范措施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或者未经负责人批准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检测指标不足或者检测记录不全的,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已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但没有专人监护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3、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相关罚款事项按以下标准执行。
    1、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只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又未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相关罚款事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记录情况30天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记录情况超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相关罚款事项按以下标准执行。
    1、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了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但未记录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或通报情况不属实的,处1.5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处7.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东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十条 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下限数额的50%。
  第十五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对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并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纠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2、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3、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5、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小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人员、残疾人员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属于非在校学生,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五)从轻行政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办案的人员或机构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必须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文书中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核审的人员或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
  (二)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除个体工商户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外,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违法行为,拟在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裁量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变更,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十条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东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DYCR-2014-038006
 
东营市物价局文件
 
东价发〔2014〕57号
 
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bet365足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物价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现将《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东营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24日     
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五、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一)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处50万元罚款,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经营者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处50万元罚款。
八、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九、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十、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罚款,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十一、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初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规模较小,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初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规模较大或群众反映较大的行业,情节一般,造成危害后果较小,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违法情节严重,群众反映较大,在检查中不积极配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能正确认识。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三、经营者被责令暂行停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经营者被责令暂行停业而不停止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经营者被责令暂行停业而不停止,且转移、隐匿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转移、隐匿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数额2倍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经营者被责令暂行停业而不停止,且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数额3倍罚款。
十四、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计价检〔2000〕226号)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
2.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警告后继续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明显,不积极配合检查,不积极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费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十六、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符合收费政策而没有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检查后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符合收费政策而没有《收费许可证》,批评教育后纠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收费总额5%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符合收费政策而没有《收费许可证》,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收费总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十七、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4.《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按国家有关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处罚。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个别收费项目标示不规范,检查后并及时纠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个别收费项目没有标示,在检查后能主动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严重,在检查后拒绝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十八、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拒绝检查,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九、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所收取的价格鉴证费应予退还;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在取得资质或者资格前,不再开展业务。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改正,在取得资质或者资格前,继续开展业务。 
处罚裁量标准: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http://baike.baidu.com/view/7268090.htm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时纠正。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
2.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或者迟报监测资料,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http://baike.baidu.com/view/7268090.htm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
2.违法程度较重
违法情节:不积极配合市场巡视,迟报有关资料,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不配合市场巡视,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在责令限缴期内缴纳。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足额缴纳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绝缴纳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
违法情节:在责令补缴期内补缴。 
处罚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责令限期补缴后,逾期仍不足额补缴的。
处罚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责令限期补缴后,逾期仍拒绝补缴或者不足额补缴。
处罚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
违法情节: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返还已拨付资金。
处罚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程度严重
违法情节:拒绝、阻碍调查和审查,拒不返还已拨付资金,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罚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东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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