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 17:20:36 信息来源:建设局 作者:李晓光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省住建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本规定)